人民网深圳4月29日电(吕绍刚、王星)4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三个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对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及管理等各个环节,设定可操作的规则。
2018年8月,深圳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主文件”),启动新一轮住房制度改革。
“主文件”提出,深圳小产权房出售,将在2035年前新增建设筹集170万套住房。其中:市场商品住房70万套,占40%左右;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共100万套,占60%左右。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三个政府规章,是“主文件”的配套文件,分别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公租房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和《人才住房办法》)。
根据三个政府规章,为实现“主文件”提出的住房制度改革目标,深圳将采取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方式,加大住房供给力度。多主体包括市区政府、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房地产企业等8大主体;多渠道包括新供应用地、棚改、工改保、城市更新配建、地铁上盖建设等15种渠道。
“目前深圳正在努力突破土地瓶颈,提高安居型商品房用地比例。”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以来,深圳市加大三种住房建设筹集力度,但短时间内未形成大规模供应,“预计在2021年之后可形成有效供应。”
据介绍,本次住房制度改革,将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和专业人才等各类群体住房需求,着力构建多层次、差异化、全覆盖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
根据《公租房办法》,未来深圳的公租房,除了面向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供应以外,深圳市小产权房 ,还将面向新市民中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以及先进制造业职工供应。
其中,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申请轮候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深缴交3年社保,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与此同时,根据《安居型商品房办法》,申请租赁或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深缴交10年社保,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不超过收入财产限额。
此外,《人才住房办法》规定,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各类人才并在深正常缴纳社保,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根据《人才住房办法》,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主要条件是:具有深圳户籍的各类人才并在深缴交10年社保,无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公租房采取轮候分配和定向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实行按批次分配。”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已在轮候库的公租房申请家庭,和安居型商品房申请家庭,可继续采用轮候分配方式。
同时,为充分体现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照顾,在安居型商品房的分配过程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可享受增加抽签次数、配置两个摇号号码、适当加分等优先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家庭须符合收入财产限额要求。收入财产的认定核对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在申请家庭诚信申报的基础上,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核查等手段,努力实现收入财产核对工作的准确高效。收入财产限额的具体标准,由发改部门另行制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
此外,为提高住房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三个政府规章还提出,将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租售后监管,并对用人单位、申请家庭、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对于违法违规的当事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征求意见的三个政府规章,是对“主文件”基本原则和指导意见的法制化,既起到落实作用,也为下一层级规范性文件提供立法指引。“接下来,深圳还将出台与三个政府规章配套的实施细则及技术规范,为改革提供具体的操作细节与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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