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丁荡新) 连日来,深圳晚报推出大型系列报道“查违连城诀”。采访中,有不少违建业主均表示自己建的不是“违法建筑”,而是“小产权房”,是合法的。对此,有关规划和土地监察方面的专家表示,深圳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
深圳违法建筑包括八类
专家介绍,1999年2月26日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指出,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八类: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全市土地所有权均属国有
该专家表示,深圳并不存在
所谓“小产权房”。他说,“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房屋。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提及“小产权房”时侧重于三个方面: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占地的违法性;主体方面强调是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深圳市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转变。在全市土地已经国有化的大背景下,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是农村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所产生的若干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