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标识符:603978 投资顾问全称:深圳明日之星 报告书序号:2022-001
国债标识符:113600 国债全称:明日之星可转债
关键文本提示信息:
● 刑事案件所在的民事诉讼期:一审
● 信托子公司所在的原告话语权:被告
一、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的基本上情形
二、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的重大进展情形
1、刑事案件原告
被告:陈锦林(澳门籍)
被告:深圳市明日之星轻钛股权股权有限子公司
被告提倡及理据:
1992年7月,深圳明日之星石油化工股权有限子公司(被告的创建者)在深圳成立,伍斯特对外贸易犯罪行为该子公司股东。
1998年12月,被告改名为明日之星石油化工(深圳)股权有限子公司。
2005年6月21日,被告以主要包括《股权受让见合格证书》其中的系列产品不实文档套取了深圳市对外贸易工业部一致同意股权受让的核准。
事实上,被告对股权遭非法侵占一事长期不知情,后在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后发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3、判决情形
驳回被告陈锦林的全部民事诉讼请求。
刑事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锦林负担。
四、风险提示信息
五、备查文档
1、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报告书。
深圳市明日之星轻钛股权股权有限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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