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余丰慧 2012年5月27日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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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评
小产权房确权需拿捏尺度
处理小产权房既要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又要直面现实、面对现状;既要考虑土地管理制度和法律,又要兼顾公平公正;既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又不能不考虑一部分群体的特殊诉求。
酝酿两年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3月底已获得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的联合批复。25日,深圳召开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改革试点启动仪式。其中一个引人瞩目的试点项目是小产权房确权问题(5月25日 中国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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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此前倾向于前者,但是,在国土部把小产权房处理问题摆上日程并提出要在试点基础上处理小产权房问题后,经过进一步深入了解,小产权房并不是如此
处理小产权房既要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又要直面现实、面对现状;既要考虑土地管理制度和法律,又要兼顾公平公正;既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又不能不考虑一部分群体的特殊诉求。现在看,小产权房不是要不要确权的问题,而是如何确权,如何在法律法规下考虑历史原因、面对现实现状、考虑多数人利益和兼顾公平公正上予以确权。笔者有一个不周全的考虑是,总体来说要以失地农民利益为核心,探索小产权房如何确权问题,制定确权标准。比如:对于农民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无论出售与否、出售给谁,都应该给予确权。这既维护了农民权益利益,又照顾到了城市市民购买其小产权房的利益,同时,也在农村农民宅基地流转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村委员、村民小组自建小产权房出售的,应该了解详细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确权。对于应该确权但属于违法建筑的,应该主要通过改造成为合法建筑后予以确权。对于城市市民通过各种“关系”,到农村通过村民小组或者村委会承诺获得土地,自建大宅子小产权房的,应该一律不予确权,视为违法土地建筑。
确权的标准如何设定?这个“度”如何把握和拿捏?事关许多百姓的现实利益,事关公平正义,事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事关政府的公信力。衷心希望深圳试点在“宽与窄”的标准设定上拿捏得当,把握好“尺度”,给全国妥善处理小产权房问题趟出一条可资借鉴的路子。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深圳是一个新兴城市,深圳作为特区,其城区的快速扩张可能使得小产权房问题较为突出。这是与其他地方的差异之处,也就是说,深圳的经验其他地方应该有选择地学习而不是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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