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遭遇“小财产”,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法院没有处理这场纠纷。近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下达,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告一段落。
曹和王于2001年通过介绍认识,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都再婚了,婚后没有孩子。2012年3月18日,曹以78万元向丁等人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2014年2月12日,曹某与王某等人签订书面协议,同意该别墅房产归曹某的儿子和儿媳所有,该别墅79万元的房价款也将由曹某的儿子和儿媳偿还。王某将在这座别墅里住100年。近年来,由于王认为曹经常对他实施家庭暴力,他的所有财产都被曹控制、控制和控制,他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导致家庭冲突。2015年和2016年,曹某未经法院许可提起了两起离婚诉讼。2017年1月13日,王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予以驳回。此后,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别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曹、王近年来因家庭纠纷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缺乏沟通和沟通。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并未缓和。可以断定,双方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了。曹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至于本案涉及的别墅,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目前,政府还没有对房屋进行登记,也没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子的所有权仍不清楚。别墅的出资、贷款和还款的真实情况也不清楚。这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因此,不可能处理别墅的所有权和债权。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权利人可以单独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后,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分割小产权房或确认小产权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予处理。该别墅目前无法申请产权证。属于小产权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割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法院行使的司法权是有限的。司法权不能取代行政权。“小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属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因此,离婚时的房屋分割必须以房屋的明确产权为基础。如果房子没有产权证,就不可能确认有争议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般不把分庭作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