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两个事例,十分众所周知。回味,就更能深刻认知深圳小产权房。
约莫的故事情节是:
原物业公司卖了房子后,许诺。想追讨要回。
二审和二审败诉了。
最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再次表决该案。
省人民检察院最后的裁决是三点(撤消深圳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和宝安人民检察院的二审和二审;并否决原物业公司的控告):
二、否决廖醒玉、廖静梅的控告。
apparently。且给之后的法律条文提供更多了依照。
2009年3月18日(卖房前)廖醒玉与张双红分手。
二审和二审,廖醒玉、廖静梅败诉了。
关键性重要信息来了:
理据是甚么呢?
如下表所示:
当然,如果买家买的是国土局备案的绿本房或猪肝本,那结果就是另一种局面了。
对这个裁决有兴趣的,也可以在评论区我,发PDF原文。
#深圳[地点]#
本文地址:http://www.szxcq189.com/hynews/1086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