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操纵房价、房租,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欺骗、误导购房人,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及时上报典型案例。
发挥部门合力,细化工作任务, (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文 号: 建房〔2018〕58号 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