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论化解研究者、滕昭辩护律师项目组 执行官辩护律师
萨温齐:房地产大案要案、小产权房(含贫困户楼、发展史违章建筑物、绿本房)征地进行买卖析产纷争
然深圳高等法院对小产权房纷争常常“感到恐惧”,数十亿以要圣索弗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处置为由判决未予立案,将大批纷争挡在高等法院以外由原告自行处置,继而引致的结论是比政治势力、比拇指、比一走了之,即使肆无忌惮抢房!
“发展史违章建筑物”抽样调查注册登记:非确权,不容诉!
基本上此案:
所涉整幢物业管理系1981年曾某(原居民,官地方)与叶某(卢戈韦)密切合作建房之违规建筑物。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高等法院一审认为:
叶某基于《合伙建房协议》取得了的房屋使用权,并非非法侵占,
判决结论:
深圳到底有多少小产权房?
关于本案纷争性质的问题。李某提起本案诉讼系因其自1984年开始占有使用的所涉房屋被征地,而迁离房产及安置补偿款却由曾某取得,李某据此要求曾某返还相关权益,因此。曾某上诉称本案系房屋征地补偿纷争,高等法院应未予立案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未予支持。
曾某以李某对所涉房屋不享有不合法权利、所涉房屋系违规建筑物等为由,主张李某不应享有补偿权益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未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再审认为:
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一)本案以“财产损害赔偿纷争”案由立案立案是否正确。(二)曾某是否应向李某支付案涉房屋征地损失补偿款。
李某提起的是返还财产权益的诉讼,并不属于征地人与被征地人间的补偿安置争论,人民高等法院依法可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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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买“绿本房”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滕昭说:小产权房征地补偿权益无关被拆物业管理违规性,原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的,高等法院予以立案并判决。
3、买家切不容提起要求确认侵权人与征地人所签《征地安置补偿合同》无效的“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如此案件必败!
买发展史违章建筑物,原居民与地产商签下,迁离房已转让,还能要回去吗?|深圳小产权房征地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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