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昭辩护律师项目组 | 作者 张茂荣 | 译者
部份网民指出这而已龙岗高等法院案例看法,不见得暗含社会性。为此,滕昭项目组明晰:绿本房“小产权房”保险合同有效率早已最低人民检察院裁决证实,Combray,毫无疑问!
裁判员要义:
2、农地采用权时限期满的房屋保险合同有效率;
3、已确权未分证(与其它房屋同一个本产证)的房屋保险合同有效率;
4、已裁决确权但注册登记在别人赠与的房屋保险合同有效率;
该案高等法院:最低人民检察院
管碧玲:(2017)最低法民再87号
基本上此案
农地采用权系行政管理拨给农地,采用年数30年:1983年1月2日—2013年1月2日,民事诉讼操作过程中农地采用时限已满;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常德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民事裁决书》裁决以房变卖归张某大部份;
因房屋并非市场商品房,虽经多次裁决、协议转让,期间二十年余年,始终未办理过户手续(一直注册登记在最初产权人南山公司赠与);
2009年12月1日张某强行收回房屋并出租给案外人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南山营业部。
2012年7月17日二审裁决合同无效后,张某将涉案房屋高价转让给案外人。
买方起诉:
卖家反诉:
以下内容干货十足,对于想买或已买小产权的你,一定要留心阅读!
第一回:一审裁决,合同有效率
第二回:二审裁决,合同无效
2012年7 月17日,(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99号二审裁决:
2、证实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两份《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3、李某向张某支付2009年4月2日至2009年11月30日(签约日到抢回房屋日)的房屋采用费429722元;
5、驳回李某的全部民事诉讼请求;
6、驳回张某的其它民事诉讼请求。
二审裁决后,张某就将涉案房屋又高价转让给了案外人冷某。
第三回:省检院抗诉
第五回:省检院再抗诉
被申诉人张某答辩指出(摘录):
1、检察院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针对同一个案件两次抗诉,不符合《民事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
第七回:最低高等法院提审,合同有效率
2017年8月22日最低人民检察院裁决:
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27号民事裁决;
2、撤销广东省深圳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2013)深中法房再字第35号民事裁决;
4、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高等法院(2011)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38号民事裁决。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终本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提审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高等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附深圳"绿本房"简介: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房地产证》:
(二)在行政管理拨给的农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三)通过协议方式并按协议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农地采用权(以协议方式按市场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除外);
(五)获得减免地价的农地采用权;
(六)在减免地价的农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八)农村居民私人住宅;
(九)房地产注册登记机关证实的其它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原标题:一锤定音!最低高等法院:绿本“小产权房”保险合同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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