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论化解研究者、滕昭辩护律师项目组/粤湾辩护律师国联 执行官辩护律师
“发展史违章建筑物”和“绿本房”为深圳“小产权房”消费市场最主要就的三种物业管理类别,但虽然下列其原因引致同市中心区违规无牌的“违章建筑物房”产品价格相比之下低于不合法绍桑县的“绿本房”:
长久以来,“发展史违章建筑物”无法被商家债权人扣押继续执行的道德观是其年薪扳平不合法建筑物绿本房的关键其原因众所周知
买“违规违章建筑物”,遇“城中村”,遭“买方许诺”,怎么办?
裁判员公文:胡某、曾某被告方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重审审核与卷瓣判决书书
裁判员高等法院:广东省高级高等法院
裁判员天数:2019年12月04日
来源:中国裁判员公文网
基本案情
人物关系:陈某为涉案房产原权利人,胡某为买家,曾某为陈某债权人。
涉案房产为深圳市发展史遗留违规建筑物,为陈某所建并进行发展史遗留违规私房申报登记。
后因陈某拖欠曾某(买方债权人)500万借款,经高等法院判决进入继续执行阶段,陈某因无力偿还,涉案房屋被曾某申请扣押。
继续执行提出异议
2015年月14日继续执行判决书:驳回案外提出异议人胡某的提出异议。
一审判决
胡某不服,提起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高等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6年12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8万由原告负担。
二审判决
重审判决
。
2019年12月2日判决:驳回胡某的重审申请。
发展史违章建筑物:买卖无效,赠与有效!
相反案例
被上诉人胡汉明也称确没有报建手续但并一直使用,原审被告即申请继续执行人均称其并未申请扣押案涉房屋,并称对上诉人的上诉没有意见。综上,。
一审高等法院迳行认定案涉房屋属建章建筑物,无法确认产权,从而判决驳回廖烈昭的诉讼请求,这属于适用法律和处理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
原告诉称《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该房屋仍为两第三人所有,要求继续执行涉案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绿本房连环买卖业主许诺,终审判决:统统有效!
滕昭说:买“发展史违章建筑物”,挡得住买方许诺,难挡买方债权人扣押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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