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村委统建房,这个问题解决的法律空间的确不大的话,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对集体土地上市交易的权利明确之后,应该说,“小产权房”迎来了最好的解决的时间窗口。按照三中全会的精神,“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意味着,以前因为禁止集体土地上市交易从而导致了“小产权房”问题,一旦集体土地获得这种权利,则“小产权房”的违法前提将不存在。
但是,很可惜的是,在大家对这个问题抱有期待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在三中全会之后又表态:各地要按照要求坚决做到"三个一批",也就是坚决拆除一批"小产权房",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严肃追究一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尽管这个表态针对的是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而不是存量的,但很显然,这样的表态再一次封杀了“小产权房”转正的讨论空间,使得“小产权房”的转正丧失了一次很好的机会。
“小产权房”究竟如何解决
笔者承认“小产权房”问题非常复杂,涉及的利益格局非常重大,解决的难度也非常大,但在啃改革的硬骨头的背景下,这个问题不可能一拖再拖。符合城乡规划、没有占用耕地以及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小产权房”究竟如何解决,在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本来是可以拿出多赢的方案的。
我相信决策者也很明白,“小产权房”不是可以一拆了之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既要尊重法律,也要照顾历史和现实,还要面向中国房地产市场以及土地制度的未来,要有大智慧和大格局,而不是重复过去严厉而无用的老调。这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
既然未来土地制度的上市交易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既然维持土地垄断的制度本身导致的高房价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和中国社会的重大隐患,那就拿出真正的智慧和解决之道,不要把这个问题再留给以后。
从技术层面而言,解决起来没有那么复杂。简单的新老划断是可以的,只解决“存量”,并不再产生新的“增量”,通过弥补相关手续的方式,让这些“非法建筑”正式进入主流的住房体系。这既符合集体土地同权入市的精神,又可以从根子上解决高房价问题,东莞小产权房,何乐而不为?又因何总是不去真诚面对呢?
本文地址:http://www.szxcq189.com/xcqzs/3072.html